关于在全县推进绿色殡葬改革的通告
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》和《吉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按照吉安市委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,2018年9月1日零点起,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殡葬改革“零点行动”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全面推行火葬。全县遗体一律实行火化,实现火化率100%。火化后的骨灰一律安葬在本辖区公益性墓地(骨灰堂)内,公益性墓地(骨灰堂)建成前,骨灰先免费寄存在县殡仪馆。严禁遗体装棺入土,严禁骨灰入棺土葬。违反规定的,将拆除坟墓,强行火化。
二、整治散埋乱葬。在公路(包括高速公路、国道、省道、县道)铁路、河道沿线两侧,城镇建成(规划)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文物保护区、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、农田保护区可视范围内的散埋乱葬坟墓,要迁移到公益性墓地(骨灰堂),无法迁移的就地改成卧式墓碑或深埋不留坟头坟包。“活人墓”无条件拆除。
三、规范丧葬环境。县城和圩镇的丧事活动一律到县殡仪馆或指定地点进行,不得在县城、乡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、搭建灵棚;禁止沿街游丧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,不得沿途吹奏鼓乐、燃放鞭炮、抛撒纸钱;不得妨碍公共秩序,危害公共安全,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四、禁用土葬用品。禁止制造、销售、使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。制造、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,并处制造、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村(居)民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回收家中成品棺木的,给予2000元/口的补偿。
五、依法从严打击。对拒绝、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或者围攻、侮辱、殴打执法人员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涉及到党员干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委监委追究相应责任。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,举报属实的,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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