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县城静态交通秩序管理,解决“乱停车、停车难”乱象,推动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,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,即日起,县相关部门将在城区范围内,对人行道、车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,城区内无主“僵尸车”;对擅自设置隔离桩、隔离栏、地锁,擅自占用城市道路、广场,损坏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施;违法占道冲洗、租售车辆,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等不文明行为开展整治,对违反机动车停放、临时停车规定,妨碍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警告、责令驶离、罚款、强制拖移车辆等方式进行处置。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,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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