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
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,防止秸秆焚烧及其他野外用火污染大气环境,预防森林火灾,维护公共安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止法》和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做好秸秆禁烧及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等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、路边、地边、村边等地方的农作物秸秆。
二、严禁炼山、烧荒、烧田埂、烧火土灰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。
三、由村委、派出所、安监、环保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环保巡查小分队,对焚烧秸秆及其他一切野外用火行为,对将秸秆杂草垃圾污染物等抛置倾倒在水体中行为,由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广大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、积极检举投诉违规焚烧污染空气及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,参与社会监督。
五、清明祭祀期间禁止焚烧祭祀品,一经发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,情节严重者责依法拘留
微信号:132128298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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